东莞桥头本镇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报税 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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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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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发工资风险加大!老板和会计赶紧自查!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昨天
企业冒用个人信息
虚列工资被稽查查处
2020年4月,青岛市税务局集中接到多起针对同一企业冒用在校大学生身份虚列工资税前扣除的举报案件和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信息,内容都指向青岛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经税务部门调查核实,青岛八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持续利用获取的多名在校大学生和退休人员等身份信息,虚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虚列工资成本合计1096050.00元。
查实后,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违法冒用自然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对因冒用行为造成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做了更正补报,补缴税款66170.18元和滞纳金8080.11元。
对于该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按照《*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罚。
另外,企业的这种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降低纳税信用级别等惩戒。
还在虚列人员工资?
必须要收手了
一直以来,纳税人企图通过各种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来偷逃税款,且手段多样。比如:无中生有、虚造员工、阴阳工资等。假工资表金额虚高,由财务会计入账,以多列支出来偷逃企业所得税。
大家都对虚列工资抱有侥幸心理,以为:
,虚列工资税务不上门核查,基本发现不了。
*二,虚列工资金额往往不大,一般不容易预警。
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现实情况——
北京:
北京税务稽查部门对涉嫌冒用大学生身份信息的北京某设计咨询公司立案检查,查明其冒用某高校25名大学生身份信息虚假申报的事实,并进行了相应处理。
河北:
税警双方协同作战,快速查处了河北三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冒用15名在校大学生和其他5名社会人员身份信息案,查补税款12.35万元。
宁波:
今年4月,宁波市税务部门发现,宁波市H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异议申诉平台中存在高达2万余条身份冒用异议申诉记录,涉及申诉举报人4328人。
稽查部门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对数据进行逐项比对,终确定779名大学生个人信息被上述3家企业冒用,虚报62276条申报记录,合计金额1962万元,用于虚开及分解人员工资少交个人所得税。
日前,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已将这3家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当地门。
深圳:
深圳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冒用申诉风险线索,对深圳市某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突击检查,查实该企业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冒用129条个人身份信息,虚增管理费用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偷税事实。
税务部门与公安、教育等诸多部门正在通力合作,已经查处了一大批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偷逃税款的违法企业。而且,未来可能会常态化!
还在虚列人员工资的企业,必须要收手了!
个税稽查开始!
2020年虚列工资风险加大!
25个风险点,企业马上对照自查!
如今,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已经实现全国互联互通,随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的推进,个别企业冒用自然人身份信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事项可以被轻易查到。
税务部门提醒,根据《*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虚列工资属于“多列支出”行为,系偷税。
企业一旦实施虚列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但会被追缴所得税,还会被处以5倍的罚款,并影响信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判刑。
东莞桥头本镇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报税
轻轻松松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九牛会计服务 九牛会计服务 6月4日
九牛会计教您轻松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尽早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红利,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财务部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做如下说明:
一、信息采集渠道: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
二、 APP如何下载:可以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入口扫码下载。
1、苹果APPStore:可在APP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2、安卓终端应用: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三、APP如何注册: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进行注册。
四、注册后如何填报专项扣除信息?
每一项扣除的填报步为基本信息(、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的确认,后一步填写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分为单位代扣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中间步骤依据具体的扣除项而变化。
注意:填报中的“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通过单位按月扣缴,“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自己年终一次汇算。
A、填报“子女教育”前,需准备子女教育信息,子女、配偶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毕后需要设置扣除比例。
B、填报“住房租金”前,需准备好住房租赁信息、工作城市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租金与房贷利息只能选择一项进行扣除,填报时系统提示“若您已填报住房贷款利息,请勿填写本表”。
C、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前,需准备好产权证明,贷款合同等信息。同时,系统也提示“若已填报住房租金信息,请勿填写本表”。
D.填报“赡养老人”前,需准备好父母身份证号码,兄弟姐妹身份证号码。填报“赡养老人”前,需准备被赡养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生子女*填写);非*生子女还需填写分摊方式。
E、填报“继续教育”前,需准备继续教育信息:若是*(学位)继续教育,需填写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若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填写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F. 填报“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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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头本镇区会计公司代理记账报税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税局明确2020年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增值税,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020年备注栏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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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增值税时
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筑服务时
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增值税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增值税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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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开具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票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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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根据《*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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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请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20问里找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 2月22日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gbaj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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